天然药物化学与资源评价湖北省重点实验室
公共实验室和仪器室管理细则
公共实验室和仪器室是本重点实验室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提高实验室及仪器设备使用效益,特制定细则。
1、所有公共实验室内禁止吸烟;
2、使用公共实验室任何仪器必须做详细记录;
3、使用任何仪器须珍惜、爱护,如有损坏,必须如实记录;
4、非本室人员未经许可,不得使用公共实验室任何仪器;
5、核磁共振、液质联用色谱仪和CO2超临界流体萃取装置等大型装置只能由具有实验室授权的人员操作。
6、如有违反以上条例之一者,处以10元~50元罚款;情节严重或态度恶劣者,停止使用一切仪器设备,并做出书面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