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加强大学生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的培养,促进以教师为中心向学生为中心的转变,鼓励学生自主学习、主动实践,缓解专业教学实验室在教学期间仪器设备台套数不足与专业教学设备全年利用率不高的矛盾,根据《华中科技大学实验室开放管理办法》(校设[2006]26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学校设立实验室开放基金,支持专业教学实验室面向本科生开放。
第二条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下称设备处)负责实验室开放工作的立项评审、过程管理、验收评价等组织工作;当年年度末组织开放实验室申报与评审,下一年度末进行验收评价。
第三条 院(系)实验室开放工作由院系分管领导负责,课程组规划设计,中心主任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 专业实验室开放条件:
1.教学计划内实验课程或课程实验,实验学时原则8个学时以上;
2.开放实验室的每套仪器设备在课程内的开放人时数在180以上;
3.实验项目可选,且至少有1个以上的综合设计性或创新性实验项目;
4.有足够的开放周期及充足的开放时间,确保学生能完成该课程的开放教学内容;
5.有足够场地和设备支持,能确保按预约时间进入实验室的学生每1-2名有独立的实验仪器设备使用;
6.有开放管理系统支持,包括能发布开放信息、提供相关网络教学资源、受理开放预约等功能;
7.开放时间段有专职实验指导教师(含助教);
8.有安全保障措施。
第五条 专业实验室开放以院(系)为单位组织申报,年度申报课程不超过2门。
第六条 学校成立实验室开放课程评审专家组,通过察看开放实验室条件、核对教学计划、听取汇报等程序进行立项评审,经校领导批准后,发文公布。
第七条 设备处将组织专家对开放实验课程加强监管,监管内容包括不定期抽查,中期检查座谈等。抽查过程中,如首次发现未能按计划组织实施,责成整改;连续二次发现未能按计划实施,视为无意执行实验课程开放计划,立即终止开放计划,收回经费,并取消次年度申请资格。
第八条 每年度末,设备处组织专家对立项的实验室开放课程进行结题验收和评价。验收内容包括:开放内容、开放计划、预约记录、开放记录、实验报告、开放总结、师生座谈等。
第九条 实验室开放工作量,按实际人时数计算,实验室开放工作津贴随下一年度的实验室管理工作津贴一同发放到各单位。
第十条 实验室开放基金限于元器件、实验耗材支出及少量仪器设备添置。
第十一条 实施细则如与《华中科技大学实验室开放管理办法》相矛盾,以本实施细则为准。